河北省财政厅
对于整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严厉打击
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通知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、县(市、区)财政局,雄安新区改发局,省、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,省直各部门:
为整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,严厉打击治理政府采购领域串通 投标违法行为,规范政府采购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目标
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《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 意见》和《政府采购领域“整顿市场秩序、建设法规体系、促进产业发展”三年行动方案(2024—2026 年)》工作要求,通过明 确各方责任、甄别违法行为、规范处理处罚,严厉打击供应商围 标串标,整顿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,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,持续推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,营 造公平公正、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二、甄别串通投标主要情形
(一)在评审过程中,评审委员会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按采购文件规定,对其做无效投标处理:
(1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;
(2)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;
(3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;
(4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;
(5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;
(6)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出;
(7)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、成交;
(8)不同投标人从同一 IP 地址上传投标(响应)文件且不 能提供合理说明的;
(9)不同投标人软件加密锁号、MAC 地址、CPU 码和硬盘序 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,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 U 盘文件等;
(10)供应商之前存在高度契合,如供应商注册地址、办公 地址、文件接收地址等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;
(11)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。
(二)财政部门发现政府采购领域的涉嫌串通投标案件线索, 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:
(1)损害采购人、投标人或者国家、集体、公民的合法利益,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
(2)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;
(3)中标项目成交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;
(4)采取威胁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;
(5)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 以上行政处罚,又串通投标的;
(6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叁、压实各方主要责任
(一)各级采购人要坚持“谁采购,谁负责”的原则,切实 履行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。采购人应及时完善内控制度,围绕采
购绩效目标,科学制定采购需求,严格组织采购程序,加强合同 履约管理,严堵供应商串标漏洞。各级采购人应将串通投标问题 线索在采购文件中载明,并规定发现后经评审委员会认定,即做 无效投标处理,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。各级采购人要科学审慎选 择采购人代表,采购人代表应当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和政府采 购相关政策,切实发挥自身职责。
(二)各级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要进一步强化串通投标 行为的甄别功能,技术上满足采购项目对串通投标甄别的需求。
加强对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数据分析统计。评审过程中,发现有 异常数据及时向评审委员会预警,供评审委员会成员参考;评审 结束后,发现有异常数据的及时向采购人预警,相关采购人应当 认真核查,形成处理意见报告同级财政部门。
(三)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交易现场的管理, 对评审过程进行见证,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线索进行记录,及
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,并配合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。
(四)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,应及时主动提出回避。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、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,在评审期间发现供应商存在 上述串通投标情形或供应商无法提供合理理由的,应对其做无效 投标,并在评审报告中载明。
(五)各级财政部门对在投诉举报、专项检查、日常监管中 发现的,或巡视巡察、纪检监察、审计监督发现并移交的串通投
标问题线索,及时开展核实工作,对串通投标情形或违法行为能 够查实的,依法对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。如发现涉嫌犯罪的,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,持续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。
四、处理处罚指引
(一)对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、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 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
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(二)采购人未按本通知执行的,一经发现,由同级财政部部门向其预算主管部门发送工作风险提示函;违规单位直接负责
人或其他责任人,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责任追究。
(叁)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通知执行,或者诱导、暗示、强迫评审委员会推荐某个供应商,参与串通投标的,应取消其对该项目的代理资格,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。
(四)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参与供 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、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独立
评审的、袒护或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,应当及时停止该评审专家 的评审工作,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。
五、工作要求
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相关部署 要求,常态化机制化协同化治理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等突出问
题,不断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环境。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公安、审计、纪检监察等部门,探索建立“财政部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, 采购人监督主体责任落实,公安部门监督涉及刑事犯罪,纪检监 察、审计等部门监督采购人和预算单位”的闭环监督机制,形成监管合力,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。
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,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,细化工作举措,压实各方责任。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示全省财政部门
受理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、电话和地址,对政府采购领域串通 投标违法行为线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。省财政厅将加强指导督促,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,对推进工作不力的,进行通报,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。
河北省财政厅
2024年9月14日